台灣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台灣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
這是為了防止雙重徵稅,並允許與海外稅務機關合作執行稅法。
在台灣,居住在與台灣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外國個人或公司,將遵循稅收協定的條款和條件,享受預扣稅(WHT)減免優惠。
請參考台灣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台灣與日本的稅收協定
聯絡人: 蘇玉燕 副總經理
電話 : +886-2-2717-0515 E104
手機 : +886-928-486-835
Email :tpe4tw@evershinecpa.com
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 A 部分。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沒有 DTA,請前往 C 部分。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有 DTA,
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台灣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台灣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台灣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我們將通過下面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台灣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台灣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DTA:
Australia | Germany | Luxembourg | Singapore |
Austria | Hungary | Malaysia | Slovakia |
Belgium | India | Netherlands | South Africa |
Canada | Indonesia | New Zealand | Sweden |
Denmark | Israel | North Macedonia | Switzerland |
Eswatini (‘Swaziland’) | Italy | Paraguay | Thailand |
France | Japan | Poland | United Kingdom |
Gambia | Kiribati | Senegal | Vietnam |
*Saudi Arabia was signed DTA with Taiwan in 2022/01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台灣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台灣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台灣征稅。
DT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台灣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台灣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台灣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台灣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台灣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台灣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台灣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台灣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 4 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台灣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項目
內容
1、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正本
申請書可至北區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協定專區下載
2、居住者證明正本
請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正本。
(如前次申請資料已檢附居住者證明正本者,得免重複提示同一年度之居住者證明。)
3、授權書正本
外國營利事業可自行申請或委由國內營利事業或個人代為申請。 如委託代為申請,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4、合約書影本
合約書影本(含原文及中譯本;中譯本可採重點節錄方式)。
5、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如請款單、帳單、invoice、計價明細
6、服務流程說明
請說明依合約規範如何提供服務之流程
7、服務事證之佐證文件 提供服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顧問諮詢服務合約申請案,請提供顧問諮詢建議文書或報告)
8、在臺灣有無固定營業或營業代理人之說明
說明在臺灣有無固定營業場或委託營業代理人處理業務之情形。
9、其餘事項補充說明
如有其他補充事項,另行說明。
※申請適用租稅協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案者,請將上述申請文件送至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給付人設籍於本轄者,
請寄送至北區國稅局總局(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有關更多表格和詳細信息,
請參閱以下網站:-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8e6b810dcee94ddc822e96c950ff430f
如何申請(應檢附文件)
1.填寫申請書
2.檢附合約書影本(含中譯)、外國營利事業居住者證明正本、授權書正本、請款單等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服務流程、提供服務事證供核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台灣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台灣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台灣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台灣稅率。
我們將通過下面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台灣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台灣來源收入的定義。
具有常設機構 (PE) 的非居民公司(常設機構的條款和條件在稅收協定中有所規定),其徵稅方式與居民公司相似。
第 73 條規定,來自台灣的非居民個人或沒有 PE 的公司的台灣來源收入(TSI)將受到預提稅。
台灣來源收入 (TSI) 定義如下:
- 服務在台灣進行
- 部分服務在台灣進行
- 服務在台灣境外進行,但需要台灣居民或台灣企業以提供設備、勞務、技術專長等形式參與或協助。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台灣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台灣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台灣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台灣國內來源的收入,
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台灣稅務居民有台灣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台灣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一般來說,台灣居民向非居民服務提供者(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支付服務費用,如果支付構成 TSI,則需要按 20% 的稅率預扣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8 條和台灣來源收入(TSI)指南第 15-1 條,在台灣沒有常設機構(PE)的外國公司須繳納預扣稅。
對第15-1條的修改採用認定利潤率法計算預提稅率。
預扣稅率 = 推定利潤率 (*) X 貢獻率 (**) X 20%
* 推定利潤率可從會計記錄或類似合同或行業可比中獲得。
** 貢獻率必須由 COA 或類似批准的合同證明或 100%。
所得稅法第25條之1,凡從事規定業務且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性企業,可以按照下列認定利潤率計算預提稅稅率。
外企業務 | 推定利潤率 (A) | 預扣稅率 (B) | 適用預扣稅率 (A X B) |
國際運輸業務 | 10% | 20% | 2% |
施工承包 | 15% | 20% | 3% |
技術服務 | 15% | 20% | 3% |
機械設備租賃 | 15% | 20% | 3% |
經稅務機關批准,例如200萬新台幣的技術服務費將產生30萬新台幣(新台幣200萬X 15%)的視為利潤,
因此預扣稅金額為新台幣6萬(新台幣30萬X 20%)或(新台幣2百萬 X 3%)。
如果未獲得批准或稅務機關拒絕申請,預扣稅為 40 萬新台幣(新台幣 200 萬 X 20%)。
一般來說,這些是預扣稅率,適用於與台灣沒有雙重徵稅協定(DTA)的國家。
No. | 付款類型 | 台灣稅率 | 備註 |
1 | 營業利潤 (有 PE) | 20% (Max) |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
2 | 股息 | 21% | |
3 | 利息(貨款) | 20% | |
4 | 特許權使用費 | 20%/10%/0% | 台灣企業支付海外公司智慧財產權IP授權金,在未申請租稅減免情況下,給付時需按20%扣繳率進行扣繳。有關權利金之扣繳節稅方式有兩種: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0%。(20240321 Added) |
5 | 技術服務 | 3% | 適用第 25-1 條規定的認定利潤率 10% 或 15% |
6 | 專業服務 | 20% (Max) |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
DTA-Q-90:
如果 DTA 稅率高於台灣的稅率,適用哪個稅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台灣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台灣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台灣稅率。
DTA-Q-A0:
當非台灣稅務居民有台灣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非台灣居民如欲享受協定待遇,需向台灣公司(扣稅人)提供以下資料,並由其向稅務局申報。
- 營利事業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書。
- 提供收入信息的相關文件(如和同, 賬單、發票、服務程序、服務證明)。
- 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申請)。
- 協議複印件(含中文譯本)。
適用上限稅率 (選擇正確的表格):
-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專用) 中英對照版
- 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專用)中文版,英文版
- 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預先核准適用租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申請書
-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外國機構投資人以外之人申請退稅專用)
- 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退還溢繳稅款申請書(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退還股利或利息溢繳稅款專用)
- 所得稅協定受益有人自我聲明範本 (中文, 英文)
向付款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交上述申請材料。
有關更多表格和詳細信息,請參閱以下網站:-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1b4a2f4b58d943cdb3c90aaa628a40de
C 部分:
DTA-Q-B0:
作為投資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與台灣簽定DTA,那麼當您有台灣相關收入時,您的稅率是多少?
DTA-A-Q0:
如果您不是台灣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台灣沒有 DTA,
無論您有PE或沒有PE,各種收入將根據台灣國內來源的收入征稅。
此外,它將按台灣税率征收。
一般來說,台灣居民向非居民服務提供者(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支付服務費用,如果支付構成 TSI,則需要按 20% 的稅率預扣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8 條和台灣來源收入(TSI)指南第 15-1 條,在台灣沒有常設機構(PE)的外國公司須繳納預扣稅。
對第15-1條的修改採用認定利潤率法計算預提稅率。
預扣稅率 = 推定利潤率 (*) X 貢獻率 (**) X 20%
* 推定利潤率可從會計記錄或類似合同或行業可比中獲得。
** 貢獻率必須由 COA 或類似批准的合同證明或 100%。
所得稅法第25條之1,凡從事規定業務且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性企業,可以按照下列認定利潤率計算預提稅稅率。
外企業務 | 推定利潤率 (A) | 預扣稅率 (B) | 適用預扣稅率 (A X B) |
國際運輸業務 | 10% | 20% | 2% |
施工承包 | 15% | 20% | 3% |
技術服務 | 15% | 20% | 3% |
機械設備租賃 | 15% | 20% | 3% |
經稅務機關批准,例如200萬新台幣的技術服務費將產生30萬新台幣(新台幣200萬X 15%)的視為利潤,因此預扣稅金額為新台幣6萬(新台幣30萬X 20%)或(新台幣2百萬 X 3%)。如果未獲得批准或稅務機關拒絕申請,預扣稅為 40 萬新台幣(新台幣 200 萬 X 20%)。
一般來說,這些是預扣稅率,適用於與台灣沒有雙重徵稅協定(DTA)的國家。
No. | 付款類型 | 台灣稅率 | 備註 |
1 | 營業利潤 (有 PE) | 20% (Max) |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
2 | 股息 | 21% | |
3 | 利息(貨款) | 20% | |
4 | 特許權使用費 | 20%/10%/0% | 台灣企業支付海外公司智慧財產權IP授權金,在未申請租稅減免情況下,給付時需按20%扣繳率進行扣繳。有關權利金之扣繳節稅方式有兩種: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0%。(20240321 Added) |
5 | 技術服務 | 3% | 適用第 25-1 條規定的認定利潤率 10% 或 15% |
6 | 專業服務 | 20% (Max) |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
**請注意下列事項:
-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1年10月摘要。
-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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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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