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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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Q-10:
中國母公司在台灣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CN-A-10:
可以,但沒有生效。
2015 年 8 月 25 日,中國與台灣簽署了《兩岸避免雙重徵稅和加強稅收合作協定》(《海峽兩岸稅收協定》)。
無生效。
CN-Q-20:
中國母公司在台灣設立了台灣子公司,中國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CN-A-20:
無生效。
CN-Q-30:
台灣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CN-A-30:
無生效。
CN-Q-40:
中國母公司有台灣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CN-A-40:
一般來說,台灣居民向非居民服務提供者(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支付服務費用,
如果支付構成 TSI,則需要按 20% 的稅率預扣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8 條和台灣來源收入(TSI)指南第 15-1 條,在台灣沒有常設機構(PE)的外國公司須繳納預扣稅。
對第15-1條的修改採用認定利潤率法計算預提稅率。
預扣稅率 = 推定利潤率 (*) X 貢獻率 (**) X 20%
* 推定利潤率可從會計記錄或類似合同或行業可比中獲得。
** 貢獻率必須由 COA 或類似批准的合同證明或 100%。
所得稅法第25條之1,凡從事規定業務且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性企業,可以按照下列認定利潤率計算預提稅稅率。
外企業務 | 推定利潤率 (A) | 預扣稅率 (B) | 適用預扣稅率 (A X B) |
國際運輸業務 | 10% | 20% | 2% |
施工承包 | 15% | 20% | 3% |
技術服務 | 15% | 20% | 3% |
機械設備租賃 | 15% | 20% | 3% |
經稅務機關批准,例如200萬新台幣的技術服務費將產生30萬新台幣(新台幣200萬X 15%)的視為利潤,
因此預扣稅金額為新台幣6萬(新台幣30萬X 20%)或(新台幣2百萬 X 3%)。
如果未獲得批准或稅務機關拒絕申請,預扣稅為 40 萬新台幣(新台幣 200 萬 X 20%)。
一般來說,這些是預扣稅率,適用於與台灣沒有雙重徵稅協定(DTA)的國家。
No. | 付款類型 | 台灣稅率 | 備註 |
1 | 營業利潤 (有 PE) | 20% (Max) |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
2 | 股息 | 21% | |
3 | 利息(貨款) | 20% | |
4 | 特許權使用費 | 20%/0% | |
5 | 技術服務 | 3% | 適用第 25-1 條規定的認定利潤率 10% 或 15% |
6 | 專業服務 | 20% (Max) | 可以適用第15-1條或第25-1條的認定利潤率 |
台灣與中國税收协定概要
2015 年 8 月 25 日,中國與台灣簽署了《兩岸避免雙重徵稅和加強稅收合作協定》(《海峽兩岸稅收協定》)。
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 (PE) 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管理辦公室
*分行
*辦公室
*工廠
*工作場所
*在中國境內從事超過12個月的建設工程或者超過183天的勞務,構成常設機構.
預扣稅
No. | 付款類型 | 台灣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無PE) | 0% | 0% |
2 | 營業利潤(有PE) | 20% (Max) | 20% (Max) |
3 | 股息 | 21% | 21% |
4 | 利息(貨款) | 20% | 20% |
5 | 特許權使用費 | 20%/0% | 20%/ 0% |
6 | 技術服務 | 3% | 3% |
7 | 專業服務(個人) | 20% (Max) | 20% (Max) |
*《海峽兩岸協定》第2條第 (2) 款規定,台灣不得對中國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徵稅,除非該利潤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內的常設機構。
*《海峽兩岸協定》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台灣居民企業向中國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總額的5%(持股超過25%)或10%(其他)股息。
*《海峽兩岸協定》第5條第2款規定,利息(不包括豁免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為非居民的,應在其產生的領土內按不超過利息總收入的7% 的稅率徵稅。
*《海峽兩岸協定》第五條第(三)款解釋說,特許權使用費是指就著作權、專利權、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使用權或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商標權、設計或模型、計劃、秘密配方或製造程序,或與工業、商業和科學經驗相關的信息。它不包括為使用或使用任何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而支付的費用.
*第 5(7)(1) 條由具有獨立性質的個人提供的專業服務或其他活動。除非中國居民在台灣有固定地點或在台灣逗留 183 天或以上,否則台灣公司不得為中國居民提供的專業服務納稅。獨立的職業包括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
消除雙重徵稅
《海峽兩岸協定》第九條規定,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消除雙重徵稅。其應在首先提及的領土上對該居民徵收的稅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額不得超過首述領土內的稅收金額。
信息交流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取得的任何信息,均應按照該方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僅可提供給核實、收集、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稅種(稅目)的行政減免。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1年10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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