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來台灣投資: 公司登記、會計、稅務及薪資處理服務

政府獎勵補助申請之諮詢服務

政府為了協助產業升級及提升企業競爭力、解決企業融資問題、鼓勵企業提升形象及商譽、鼓勵企業創新研發,提供許多專案資源。本所協助企業申請到政府研發補助服務如下:

研發補助協助申請服務
1.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2.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3.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4.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5.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6.其他研發政府補助網站

政府優惠貸款協助申請服務
1.文化創意產業優惠款
2.數位內容產業優惠貸款
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

茲依順序詳細介紹如下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推動計畫(SBIR計畫)
補助具有創新性或超越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之技術或產品,且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1. 目的:為鼓勵我國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產品與服務之創新研究,加速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提供創新研發及規劃的資金補助。

2. 計畫屬性:

(1)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創新應用」以未曾獲本計畫(Phase 0 除外)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甲、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乙、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丙、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2) 「創新服務」係指:
甲、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乙、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a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
b  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c  由1 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 申請階段與補助經費:
(1)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案(Phase 1):
甲、 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新台幣100 萬元。
乙、 研發聯盟:補助上限新台幣500 萬元。
(2)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
甲、 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新台幣1,000 萬元。
乙、 研發聯盟:補助上限新台幣5,000 萬元。
(3) 加值應用(Phase2+):
甲、個別申請:補助上限新台幣500 萬元。
乙、研發聯盟:補助上限新台幣2,500 萬元。
(4) 補助比例上限為50%,智慧財產權歸屬開發廠商所有。

4. 申請資格:
(1)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甲、 製造業: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 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 人以內。
乙、 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 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50 人以內。
(2) 無欠稅情形,且於近5 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有解除合約紀錄者。

5. 計畫網站:http://www.sbir.org.tw/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為鼓勵企業從事技術創新及應用研究,建立研發能量與制度,本部推動「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補助企業從事關鍵性、前瞻性或整合性產業技術之規劃或開發。以導引企業投入研究發展工作,並期以發揮相乘效果,促進企業進一步參與及進行投資,達到強化研發能量之目的。 

1. 目的:鼓勵企業從事產業技術創新及應用研究,建立研發能量與制度、培育及運用科技人才,促進產、學、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2. 計畫範圍:
(1) 所提計畫之技術水準應以規劃或開發產業所需之前瞻性、關鍵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以推動產業科技發展。
(2) 所提計畫具上述技術水準並可促進就業機會者,可予優先支持。
(3) 計畫之範圍應屬本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3. 申請階段與補助經費:
(1) 所研提計畫內容如為目前市場尚無可供驗證之載具、平台而缺乏量化指標,或無初步技術成果來支持前瞻創新構想,需進行可行性評估研究者,或同(異)業廠商多家聯合欲進行技術整合,需先行釐清合作研發之權利義務,進一步落實整合性產業技術研發者,可申請先期研究(Phase 1)計畫。
(2) 所提計畫如已完成初步可行性分析且已有明確之驗證平台者,可直接申請研究開發(Phase 2)計畫。
(3) 計畫階段之申請時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階段 先期研究計畫(Phase 1) 研究開發計畫(Phase 2)
計畫時程 以不超過1 年為原則 以不超過3 年為原則
經費補助上限 單一廠商:300 萬元多家聯合:500 萬元 每一廠商3 年內補助經費總和不得超出3,000 萬元
補助比例上限 50% 一般性計畫:30%前瞻性或對產業有重大影響之技術開發計畫:40%政策性項目:50%

4. 申請資格:
(1)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2) 財務健全(詳細財務資格請參閱本計畫網站)
(3) 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4) 申請公司於5 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5. 計畫網站:http://innovation1.tdp.org.tw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網站
本計畫提供之補助款經費,主要在補助廠商於產品研發階段所需之費用,而量產、銷售等階段所需之費用則不在本計畫之補助範圍內,故主導性計畫的精神在於分擔高科技產品於研究開發之風險,以提供民間廠商投入開發新產品之誘因。

1. 目的:政府為鼓勵廠商研究開發主導性新產品,以補助方式分攤民間企業研發風險,提升其研究發展能力及技術層次,並引導廠商積極配合國家整體產業發展政策,持續投入研發資源及厚植研發能量。

2. 產品範圍:
(1) 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工業技術水準。屬數位內容產業之產品及雛形產品,其創新性達國際同級產品之水準者。
(2) 產品本身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 申請資格: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2) 財務健全,且申請公司之淨值需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股東權益/ 實收資本額)。屬生物技術、數位內容產業領域之公司,其淨值為正值,雖未達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仍得提出申請,惟須於「新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決審前,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智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

4. 補助經費規定:
(1) 主導性計畫之精神在於分擔高科技產品於研究開發之風險,以提供民間廠商投入開發新產品之誘因,故本計畫提供之補助經費,主要在補助廠商於產品研發階段所需之費用,而量產及銷售等階段所需之費用則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內。
(2) 補助款之數額不得超過開發總經費之50%。
(3) 經濟部對非政策性計畫之單一企業,3 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 萬元;聯合申請計畫則依個別企業核算補助款上限。適用計畫範圍:包含經濟部「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本規定自民國95 年1 月1 日開始施行。

5. 計畫網站:http://proj2.moeaidb.gov.tw/leading/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本計畫共計有產品開發、產品設計及聯合開發等三類別計畫,所開發之新產品,其智慧財產權歸屬開發業者所有,施行方式分述如下(計畫相關資訊請洽計畫專屬網站http://www.citd.moeaidb.gov.tw

1. 產品開發類別:

(1) 目的:由政府提供研發補助經費,鼓勵傳統產業業者開發新產品,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2) 執行方式:
甲、 補助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且須為傳統產業。傳統產業係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 條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乙、 補助標的:新產品之開發,所輔導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丙、 補助經費:補助經費每案不得超過研究發展總經費50%。同一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新台幣160 萬元,二個年20度以不超過新台幣320 萬元為限(若政策另有考量則不在此限)。

2. 產品設計類別:

(1) 目的:由政府提供研發補助經費,鼓勵傳統產業運用設計服務業之創意,導入產品設計美學,增進新產品之獨特性與差異化,以提升產品附加價值。

(2) 執行方式:
甲、 補助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且須為傳統產業之製造業。
乙、 補助標的:產品設計係指強調所生產之新產品於設計美學之強化,包括新功能、新造型、新材料、新色彩計畫之運用,以產品設計營造創新性及獨特性之競爭優勢。

前項輔導項目包含:產品設計、人機介面、人因工程、機構設計、模型製作、模具設計、生產技術、工業包裝、綠色設計及通用設計等。

丙、 須導入兩技術移轉單位協同推動:
A. 設計單位:設計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或法人機構(須委託計畫總經費70%以上)
B. 顧問諮詢單位:經濟部所屬具設計專業之法人單位(須委託計畫總經費5%以上)
C. 上述兩單位不能為同一單位,且委託設計單位受託設計每年補助以三案為限。
丁、 補助金額上限:以六個月為原則,單一年度以新台幣50 萬元為原則(若政策另有考量則不在此限)。

3. 聯合開發類別

(1) 目的: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加強輔導傳統產業之重點產業,推動產業上中下游體系或跨領域業者,以聯合開發模式,提出共同之研究開發。

(2) 執行方式:

甲、 補助對象: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且須為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3 家(含)以上業者聯合提案開發新產品。製造業請檢附工廠登記證(技術服務業則免)。

乙、 補助標的:
A. 每年公告重點發展產業,98 年度為: a. 紡織產業;b. 塑膠製品產業;c. 電動機車電池產業;d. 軌道車輛轉向架系統產業
B. 新產品之開發:a. 須具市場性、且為量產前之聯合開發案;b. 須針對共通性、關鍵性及關聯性大之研究開發議題;c. 輔導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一般技術水準。

丙、 補助金額上限:(若政策另有考量則不在此限)
A. 聯合開發案單一年度最高補助上限1,000 萬元。
B. 主導業者單一年度補助上限250 萬元,個別參與者單一年度補助上限160 萬元。

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1. 目的:因應我國產業發展環境轉型,商業服務業已成為目前國家經濟發展的重心,為肯定商業研究發展之重要性,提高服務之附加價值,重塑對服務價值之認定,本部於94 年10 月7 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2 條之1 第2 項,公告「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作為95 年度起推動「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輔導之依據,期能以部分補貼的方式鼓勵研發及創新,啟發業者自主從事研究發展的意願,喚起創新意識,鼓勵服務業創新,帶動企業風潮、帶動社會參與,提升服務業總體競爭力。(計畫相關資訊請洽計畫專屬網站http://gcis.nat.gov.tw/neo-s

2. 申請適用範圍
(1)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管理顧問、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會議展覽、廣告、商業設計、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
(2) 申請標的
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研發,其水準超越目前同業所提供之水準。
(3) 每一企業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3. 補助經費規定:政府補助款之數額,不得逾申請執行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二分之一,每一申請案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並以不超過新臺幣250 萬元,二個年度不超過新臺幣500 萬元為限。

其他研發補助相關網站 

提昇傳統工業產品競爭力計畫
補助新產品、新技術、新設計、新材料之研發,所輔導標的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技術水準,期程以十二個月為原則,全程不超過廿四個月(一次簽定,分年度撥款)

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
為促成台灣與全球創新研發資源接軌,提升台灣於跨國企業全球化策略佈局之地位,本部各項優惠措施鼓勵跨國企業在台設立區域研發據點。

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
為推動台灣成為「全球高附加價值製造中心」及「產業創新研發中心」,鼓勵企業朝技術創新研發方向移動,並於我國境內設立研發中心,作為蓄積企業核心能量與競爭優勢的重心,並成推動台灣未來創新引擎動力之來源。本部將提供下列優惠措施:國防役人才、提供營運資金補助及單一窗口服務。

研發聯盟先期研究計畫
為達到同業、異業或上中下游結盟,擬定產業標準、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誕生及協助傳統產業轉型。藉由先期研究釐清參與公司間的技術界面、經費人力、分工架構、智慧財產權歸屬並簽訂業界科專計畫合作契約書。

業界參與科技專案計畫
業界參與科技專案計畫包含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研發聯盟先期研究計畫、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及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等。

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為了使國內大學之科技研發與產業技術應用能緊密結合,經濟部技術處於90年度3月完成規劃「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計畫(簡稱學界科專)」並開放申請,期以運用學界已累積之基礎研發能量及既有之設施,開發前瞻、創新性產業技術,對我國未來產業產生影響或創造高科技新興產業之機會,並積極促成我國成為亞太創新研發中心為目標。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1.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2.申請資格:文化創意產業;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3.貸款用途:協助文化創意產業取得投資或創業活動所需資金
(1)取得有形資產:如不動產(15年、寬限3年)
(2)取得有形資產:如動產、不動產(7年、寬限2年)
(3)取得無形資產:如版權、著作權、商標(5年、寬限1年)
(4)取得營運週轉金(5年、寬限1年)

4.貸款額度:核定計畫總經費80%為上限,最高為新台幣一億元

5.貸款利率:
(1)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2%為限)
(2)如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協助擔保者,另需支付手續費(0.75%/年)

6.還款方式:
(1)利息部份:按月繳納
(2)本金部份: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數位內容產業優惠貸款 

1.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2.申請資格:數位內容產業;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3.貸款用途:協助數位內容產業取得投資或創業活動所需資金
(1)取得有形資產:如不動產(15年、寬限3年)
(2)取得有形資產:如動產、不動產(7年、寬限2年)
(3)取得無形資產:如版權、著作權、商標(5年、寬限1年)
(4)取得營運週轉金(5年、寬限1年)

4.貸款額度:核定計畫總經費80%為上限,最高為新台幣一億元

5.貸款利率:
(1)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2%為限)
(2)如須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協助擔保者,另需支付手續費(0.75%/年)

6.還款方式:
(1)利息部份:按月繳納
(2)本金部份: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 

1.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2.申請資格: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及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屬生技、數位內容領域公司可免未達)

3.貸款用途:鼓勵企業提昇技術服務能力或從事研究發展,以提高產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

4.貸款額度:核定計畫總經費80%為上限,最高為新台幣6,500萬元

5.貸款利率::貸款金額50%上限由行政院開發基金出資,餘額由承貸銀行出資。貸款利率不超過郵政儲金2年定存款利率+年息2.25%機動計息

6.還款方式:
(1)貸款期限:最長10年
(2)利息部份:按月繳納
(3)本金部份:計畫完成日滿1年後起,每3個月為1期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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