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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支付給海外公司IP授權金之扣繳問答

台灣企業支付海外公司智慧財產權IP授權金,在未申請租稅減免情況下,給付時需按20%扣繳率進行扣繳。
有關權利金之扣繳節稅方式有兩種: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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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有一家台灣半導體公司TWA問:
由於我們TWA要陸續支付外國廠商IP license fee,但因有些外國廠商要求Withholding Tax需由我司TWA支付,故我們TWA需要請廠商開立的invoice需為「廠商實拿數 + Withholding Tax」,為避免廠商開錯invoice金額,故需要了解美國、英國、印度、新加坡及其他各國廠商在一般的租稅情況下,各國的Withholding Tax %為何?

問:
何謂智慧財產權授權金IP licence fee?

答:
台灣企業為引進生產技術、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時常有支付權利金予外國授權公司的需求,這些統稱為智慧財產權授權金。

問:
支付海外公司智慧財產權授權金,在正常狀況下扣繳多少%?

答:
依據現行稅法規定,在未申請租稅減免情況下,給付時需按20%扣繳率進行扣繳。
但因有些外國廠商要求Withholding Tax需由台灣公司支付,故台灣公司需要請廠商開立的invoice需為「廠商實拿數 + 20%Withholding Tax」。

問:
支付海外公司智慧財產權授權金之扣繳率,可以申請租稅減免情況?

答:
有關權利金之扣繳節稅方式有兩種: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如授權外國公司所在國家與台灣簽訂有租稅協定者。
*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
如台灣企業所引進之專利權、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是用於製造新產品、改良生產製程或提供新生產技術。

問:
支付海外公司智慧財產權授權金之扣繳率,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答:
如授權外國公司所在國家與台灣簽訂有租稅協定者,台灣企業於給付權利金時,可填寫上限稅率申報書,並檢附外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外國公司所出具的受益所有人證明、授權契約書及計算權利金明細等文件,向稅局申請事先核准,即可按租稅協定之上限稅率(一般為10%)進行扣繳申報。
目前與台灣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已達34個。
只要與來自跟台灣簽署租稅協定國家之外國營利事業簽署專利權及技術授權合約,皆有機會透過適用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的減免規定,來減輕權利金扣繳稅款,可從標準扣繳稅率20%降低至10%。
其中,某些特定租稅協定針對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權利金對價,可以降低到3%~5%。
例如:波蘭3%,捷克5%,沙烏地阿拉伯4%,斯洛伐克5%。
我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一覽表
* 無所得稅協定國家 Non-treaty Countries 20 %
*澳大利亞│Australia 12.5 %
*奧地利│Austria 10 %
*比利時│Belgium 10 %
*加拿大│Canada (French text) 10 %
*捷克 │ Czech Republic , 5% or 10 %
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對價,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5%。
*丹麥│Denmark 10 %
*法國| France (French text) 10 %
*甘比亞│Gambia 10 %
*德國│Germany (German text) 10 %
*匈牙利│Hungary 10 %
*印度│India 10 %
*印尼│Indonesia 10%
*以色列│Israel 10%
*義大利│Italy 10% 
*日本│Japan 10 %
*韓國│Korea (Korean text) 10 %
*吉里巴斯│Kiribati 10 %
*盧森堡│Luxembourg 10 %
*北馬其頓(原「馬其頓」)│North Macedonia 10 %
*馬來西亞│Malaysia 10 %
*紐西蘭│New Zealand 10 %
*荷蘭│Netherlands 10%
*巴拉圭│Paraguay 10 %
*波蘭│Poland 3% or10 %
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對價,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3%。
*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 (Arabic text) 4% or10%
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對價,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4%。
*塞內加爾│Senegal 12.5 %
*新加坡│Singapore 15 %
*斯洛伐克│Slovakia 5% or 10 %
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對價,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5%。
*南非│South Africa 10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Eswatini 10 %
*瑞典│Sweden 10%
*瑞士│Switzerland 10%
*泰國│Thailand (Thai text) 10 %
*英國(原協定)│UK (Original Agreement) 10 %
*英國(修約議定書)│UK (Amending Protocol) 10 %
*英國(合併文本)│UK (Consolidated Text) 10 %
*越南│Vietnam 15%
Above being updated at 2024/03/22
此外,台灣營利事業於適用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辦理扣繳申報時,應敘明適用之租稅協定條文並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外國營利事業出具的稅務居住者證明及受益所有人證明文件;
*授權或技術合作服務合約(含中譯本)及權利金計算明細表。
台灣企業支付給海外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授權金,如果想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可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出申請。您可以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的租稅協定專區找到相關的申請書表和指南
租稅協定專區

問:
支付海外公司智慧財產權授權金
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
答: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條款,如台灣企業所引進之專利權、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是用於製造新產品、改良生產製程或提供新生產技術,倘符合下列要件,並經工業局及國稅局核准,將有機會適用權利金扣繳免稅:
1. 專利權:
1.1專利權需經國內或國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1.2確有實質技術引進,且屬關鍵技術而國內無法提供,或國內可提供,惟其效能無法滿足台灣企業產品規格要求。
1.3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需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
1.4台灣企業以重要生產企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為限。
2.商標權:
2.1商標需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有案。
2.2需向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授權登記。
2.3外國公司之商標需與台灣企業之商標併列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
2.4台灣企業以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為限。
3.電腦程式著作權:
3.1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需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
3.2台灣企業以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為限。
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
此外,依據權利金免稅認定原則,申請人應檢具授權合約及相關文件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准後,再檢具證明文件,向稅務稽徵機關(即國稅局)申請核辦免稅事宜。
亦即針對同一份授權合約需先後取得經濟部及國稅局的複數核准後方有權利金免納所得稅的適用。
申請程序複雜且鑑於專利技術創新性目前核准免稅適用期間,以三年為限,惟得於核准免稅適用期間屆滿前再依相同程序提出申請。
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專區
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及權利金免稅證明

問:
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不得適用之狀況為何?

答:

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
因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權利金免稅之適用要件較為嚴苛,如台灣企業欲申請應特別留意下列不得適用之狀況:
1. 所引進之技術如是供研發使用,將無法適用,因非引進生產相關技術;
引進的專利技術若仍在研發階段,而仍需持續與外國營利事業共同研發尚無法量產使用所支付的共同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費用,無法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2. 所引進之技術,如供國外關係企業加工使用,亦不得適用,因其未供台灣企業自行使用。
台灣營利事業引進的專利技術,如係交由其他境外代工廠在境外生產製造,而非在台灣境內自行製造使用,則不能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3.專利權所有人與授權人應為適用權利金免稅的主體。如原所有權人透過授權方式將專利權授權給另一外國營利事業,再由該外國營利事業轉授權予台灣營利事業,則該外國營利事業因其非專利權所有人無法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4.外國營利事業若以台灣營利事業侵犯權利為由要求支付侵權「權利金」,此為侵權之賠償問題,所支付的「賠償金」或「和解金」所得性質實為其他所得,非屬權利授權使用的權利金,無法適用權利金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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