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台灣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運營稅務(VAT &CIT)法規問答
Q: 外國公司可以在台灣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請VAT證號嗎?如可以,需要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Q: 在台灣的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在甚麼狀況下不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在甚麼狀況下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Q:台灣有自由貿易港區Free Trade Zone及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制度嗎? 外商非居民公司如何使用 Free Trade Zone 取得租稅優惠?
Q:Amazon及其他電商B2C,台灣政府規定進口時由自然人申報關稅及營業稅,後來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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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NR-TW-110:
外國公司可以在台灣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請VAT證號嗎?
如可以,需要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官方網址?申請表格?
答:
根據 BNA 增值稅9.2。
非居民實體不得在台灣註冊增值稅號。
只有以下狀況允許。
1. 委託台灣企業擔任營業代理人。
2. 向台灣自然人提供數字服務的外國電子商務運營商 (FECO) 通常需要直接或通過報稅代理人登記和繳納增值稅。
在上述的情形下,在台灣都需要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這2種情形,請看下述更進一步說明。
問NR-TW-120:
假如外國公司在台灣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請VAT證號:
代理人正式名稱是什麼?
代理人需要啥資格?
委任代理人對台灣稅局負連帶繳稅責任嗎?
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官方網址?
答:
根據 BNA 增值稅10.4。
在台灣叫做營業代理人(BA:Business Agent)。
營業代理人有連帶責任。
即台灣營業代理人需連帶負責外國委託人應繳納的VAT增值稅及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物流中心, 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為輸入, 儲存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予國內客戶, 該國內營利事業核屬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營業代理人。
1. 除代理採購事務外, 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 並簽訂契約者。
2. 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 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3. 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 不代表其簽訂契約或交代訂貨者, 不屬營業代理人。
代理人在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 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 另經國稅局核准後, 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相關委任書, 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 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CIT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申請稅籍登記-
網上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需要記帳,如無帳務資料,可以申請Industry Redeemed Profit Rate *Revenue= Corporate Income。
問NR-TW-130:
向台灣自然人提供數字服務的外國電子商務運營商 (FECO) 一定要要通過報稅代理人登記和繳納增值稅嗎?
需要委任代理人對台灣稅局負連帶繳稅責任嗎?
代理人正式名稱是什麼?
假如需要委任代理人,代理人需要啥資格?
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 FECO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官方網址?
答:
不一定要委託在台灣的報稅代理人,可以自行申請。
向台灣自然人提供數字服務的外國電子商務運營商 (FECO) 可以以外國公司名義直接登記和繳納增值稅,也可通過在台灣的報稅代理人登記和繳納增值稅。
通常FECO外商皆用自己名義申請。
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可網上申請: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先申請稅籍登記, 然後申辦帳號密碼, 最後申報繳納VAT營業稅及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假如委任報稅代理人,該代理人有連帶繳稅(VAT+CIT)責任。
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 FECO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需要記帳,如無帳務資料,可以申請Industry Redeemed Profit Rate *Revenue= Corporate Income。
問NR-TW-140:
在台灣的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在甚麼狀況下不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在甚麼狀況下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答:
根據 BNA 國家指南 2.1 和 2.2。
不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1)國際貿易,假如由台灣內地企業或自然人,辦理進口報關及繳VAT。
(2)在自貿區或保稅區租倉庫,未銷售至台灣內地企業。
(3) 根據國內法,提供服務本身不應構成常設機構。
(4) 此外,即使非居民法人為當地客戶提供台灣網站的服務,或下載源自台灣的信息,或為當地客戶提供互聯網雲服務的使用,也不應被視為在台灣設有常設機構。
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1) 在台灣有指派營業代理人
*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
一、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 業務,並簽訂契約者。
二、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 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三、經常為其所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在台灣的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 申請VAT,在台灣銷售產品,如被認定為PE,則需繳公司所得稅,因此必須記帳。
(2)有開發票給台灣內地企業或自然人。
(3)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
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 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需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4)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需要記帳,如無帳務資料,可以申請Industry Redeemed Profit Rate *Revenue= Corporate Income。
問NR-TW-210:
台灣有自由貿易港區Free Trade Zone及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制度嗎? 外商非居民公司如何使用 Free Trade Zone 取得租稅優惠?
答:
根據 BNA 增值稅7.5.2並參考以下鏈接:
財務部關務署台北關-常見問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議題
有的。
進口貨物存放在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裡的物流中心,如經整修或加工後原樣復出口,可免徵關稅;否則,貨物進口到台灣非保稅區,將被徵關稅及營業稅。
物流中心為需要在進口前進行整修和簡單加工的貨物提供一段時間。期間無需繳納關稅或稅款。
自貿區與保稅區之間的商品、設備和服務交易適用0%的關稅和0%的營業稅稅率。
凡是只要在台灣海關報關時即以完成貨物買賣者(貨物所有權及風險已移轉),係屬一般國際貿易,並不涉及國外廠商在台灣有經營工商行為,是故並不須課徵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外貨主在自由貿易港區內之營業活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
亦即 對未簽訂租稅協定國家之廠商,如將貨物儲存在保稅區或自由貿易區內,並自該區將貨物銷售給台灣客戶時,由台灣廠商辦理報關手續,視同國際貿易形式,不會構成常設機構或有來源所得之問題。
因此台灣所得稅法可引進“自由貿易區視同境外"之概念,讓外國事業利用自由貿易區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貨物於台灣客戶者,所取得之收益,免納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由於保稅倉庫與保稅工廠,涉及其他許多相關法令必須同時修改,因此將此免稅優惠,只設定在「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條例」中。
根據 BNA 增值稅7.5.2
台灣承認保稅倉庫、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和科學工業園區,進口品免徵營業稅。
保稅倉庫:進口到保稅倉庫的貨物應免徵營業稅、關稅和消費稅。有關涉及保稅倉庫的各種交易的處理方式,請參閱第 7.4 節。
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區企業為其經營而進口到自由貿易區的貨物和設備,應免徵營業稅、關稅、消費稅、貿易促進服務費和港務服務費。台灣的自由貿易區有基隆港自由貿易區、台北港自由貿易區、台中港自由貿易區、高雄港自由貿易區、蘇澳港自由貿易區和桃園機場自由貿易區。
出口加工區:出口企業為其在出口加工區內自用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料、燃料和半成品,應免徵營業稅、關稅和消費稅。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內高科技企業為其自用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料、燃料和半成品,應免徵營業稅、關稅和消費稅。
Taiwan recognizes bonded warehouses, free zones,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and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s where imports ar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Bonded warehouses: Goods imported into a bonded warehouse should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customs duty and excise tax. See Section 7.4 for information about the treatment of various transactions involving bonded warehouses.
Free trade zones: Goods and equipment imported into a free trade zone by a free trade zone enterprise for its operations should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customs duty, excise tax, trade promotion service fee and harbor service fee. The free trade zones in Taiwan are Keelung Port free trade zone, Taipei Port free trade zone, Taichung Port free trade zone, Kaohsiung Port free trade zone, Suao Port free trade zone, and Taoyuan Airport free trade zone.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Machinery, equipment, raw material, fuel and semi-finished products imported by export enterprises for their own use within the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should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customs duty and excise tax.
Science-based industrial parks: Machinery, equipment, raw material, fuel and semi-finished products imported for their own use by high-tech enterprises within the parks should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customs duty, and excise tax.
問NR-TW-220:
外國公司可以以外國公司的名義在台灣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租用保稅倉庫嗎?
可以外國公司的名義辦理保稅倉庫以進出文件的持有人名義嗎?
還是可以由貨物代理人代持?
答:
請參考出口貨物代收費用徵納作業簡介 (customs.gov.tw)出口貨物代收費用徵納作業簡介。
可以。
進, 出口貨物之報關, 可由貨主自行或委託報關行向海關辦理。
貨主是可以是外國公司。
如委託報關行辦理報關者, 受委託報關行應檢附委任書。
問NR-TW-230:
非居民在台灣有跟IOR (Importer Record in Germany),Tax Agent(Germany),Fiscal Representative(Netherlands),Registered Agent (USA Texas),ACP(Japan)相類式的角色嗎?
如何避免VAT沒法進項稅額扣抵?
答:
在台灣稱為營業代理人BA: Business Agent (Taiwan)
在台灣可以非居民公司名義自行報關或委託營業代理人報關。
如要銷售並開立發票給台灣內地企業,則需透過營業代理人。
或者請台灣內地企業以進口商名義辦理進口,如此才不會導致沒有進項稅額可扣抵。
請參考 : 營利事業代理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物流中心辦理交易流程應代為報繳營所稅
進出口貨物之報關, 可由貨主自行或委託報關行向海關辦理。如委託報關行辦理報關者, 受委託報關行應檢附委任書。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我國營利事業(包含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倉庫業者等)代其從事營業活動,該我國營利事業核屬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我國來源所得。
營業稅方面:外國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營業代理人在臺儲備及交付該外國營業人所有之貨物予國內客戶,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係屬國內營業代理人銷售該外國營業人委託代銷之貨物,應由國內營業代理人按視為銷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問NR-TW-240:
外國公司在台灣自貿區或保稅區倉庫,賣貨給台灣內地客戶,處理關稅及營業稅的2種報關方式為何?在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有什麼不同?
答:
請參考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保稅區營業人銷貨至國內課稅區,處理手續如何?
第一種方式:由台灣內地客戶辦理報關,視同進口。
依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故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課稅區之買受人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規定,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者,免由保稅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第6條之1)、(財政部75.4.19台財稅第7541699號函)
視同國際貿易,並無CIT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適用問題。
第二種方式:指定營業代理人。
由其報關,繳關稅及VAT,並開立台灣發票給台灣內地客戶。
外國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營業代理人在臺儲備及交付該外國營業人所有之貨物予國內客戶,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係屬國內營業代理人銷售該外國營業人委託代銷之貨物,應由國內營業代理人按視為銷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除了關稅、營業稅外,尚有CIT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適用問題。
問NR-TW-250:
外國公司從台灣自貿區或保稅區,租用倉庫,存貨,再賣給台灣內地的客戶,這樣會讓外國公司Non-PE變成PE而須要記帳並繳交CIT營利所得稅嗎?
答:
請參考 :
營利事業所得稅議題
(1)與自貿區或保稅區的其他公司交易,仍視為在境外交易,不構成常設機構。
基本上其判斷標準與美國相似,“經營事業(營業)"係因「貨」 與「人」之經濟活動產生,但將保稅區視為“所得稅"之境外, 因此貨物所有權在保稅區內移轉者並不構成有當地國來源所得之議題。
自由港區設管條例第29條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法: 營利事業 (包括外國公司)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準備, 補助性質之活動, 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 輸入, 儲存或運送, 當貨物銷售境內, 外客戶之年度所得100%均免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2)賣給台灣內地企業,由其名義自行辦理報關手續,繳交關稅及銷售稅,不構成常設機構。
(3)透過委任的營業代理人進口報關,繳交關稅及營業稅,再由營業代理人開立銷售發票給台灣內地企業,這樣就會變成PE,需記帳並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常設機構判斷標準主要是針對:
1.貨物所有權實際在境內課稅區內移轉;或者
2.代理人有實際代理權,並經常代理(代表)國外廠商,在境內 接洽業務、議定合約、接受訂單者。
因此, 貨物到達課稅區後才移轉所有權有營業行為, 應課徵台灣之CIT營利事業所得稅。
問NR-TW-310:
Amazon及其他電商B2C,台灣政府規定進口時由自然人申報關稅及營業稅,後來如何處理呢?
答:
顯然自然人當進口人,對於電商運營流程產生相當大的困擾。
最後的流程,可能是電商平台如Amazon將倉庫FBA設在自由貿易港區的保稅倉庫。
當交給台灣的自然人時,直接由Forwarder以自然人名義辦理進口,繳關稅及營業稅。
非居民公司在賣貨時,就已蒐集好需要報關時所需的台灣自然人資料,並已查好該物品的關稅及營業稅,加在售價中。
在報關時,應不會以Forwarder當作進口報關時的營業代理人,因為如此,會造成需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需要記帳,如未記帳,需要申請以Redeemed Profit Rae*Revenue=Corporate Income Tax,課CIT營利事業所得稅,相當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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