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輝提供建立”合夥人制度”諮詢服務
在Toastmasters Annual Meeting(2023/4/18) 聽到施振榮Stan Shih (the Founder of ACER)的演講,談到王道經營:天道(永續經營),地道(創造價值),人道(利益平衡)。台灣在利益平衡有待加強,才能躍升為國際企業。
“合夥人制度”通常用來移轉員工的打工心態,變成老闆心態。尤其是高階人才的引進及留任 。
施振榮Stan Shih倡導的利益平衡和合夥人制度之間有著密切的關聯。
“合夥人制度”通常需通過成立“有限合夥”耒實現。可讓創業老闆在分享經營利潤給重要幹部的同時,不會失去經營權。
台灣於2015年通過”有限合夥法“,已經可以好好的運用它耒作為規劃“合夥人制度”的法律依據。
Evershine Affiliates有深入的實務經驗,在此推出這項台灣企業目前亟需要的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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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制度與施振榮倡導的利益平衡的關係?
合夥人制度是什麼?
“合夥人制度”與”有限合夥”意義不同嗎?
在台灣,”合夥人制度” 可以藉”有限合夥”來實現嗎?
在台灣,可以設立”有限合夥”去投資實體經營的公司,來體現”合夥人制度” ?
採用合夥人制度的成功著名的案例是什麼?
合夥人制度,以解決什麼問題?
合夥人制度跟上市上櫃的關係?

ELR-tw-lp-010:
合夥人制度與施振榮倡導的利益平衡的關係?
答:
在Toastmasters Annual Meeting(2023/4/18) 聽到施展榮的演講,談到王道經營:天道(永續經營),地道(創造價值),人道(利益平衡)。台灣在利益平衡有待加強,才能躍升為國際企業。
施振榮倡導的利益平衡和合夥人制度之間有著密切的關聯。利益平衡是指企業將利潤與員工、投資者、合作夥伴等分享,通過這種方式激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進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合夥人制度則是一種可以實現利益平衡的企業制度,透過成立有限合夥企業,讓合夥人參與到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中,享有相應的決策權和控制權,同時還能夠分享企業的盈利和增值收益。這樣可以讓員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企業的主人,從而激發其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和效率。
施振榮倡導的利潤分享和合夥人制度都是企業在管理和發展過程中的創新實踐,兩者的目標都是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通過加強利潤分享和推動合夥人制度的應用,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市場地位,更好地實現企業和員工的共同發展。

ELR-tw-lp-020:
合夥人制度是什麼?
答:
談到合夥人制度,第一印象,就是許多國際型著名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或投資併購諮詢公司,採用這個制度,係透過成立”有限合夥”實現之。
大部分實體經營的公司,都是”公司制”,好像完全不搭嘎。
但實體經營的公司也有吸引高素質人才的加入的需要。
假如如能先成立”$$有限合夥”,由掌握實體經營的公司經營權的股東擔任”普通合夥人”,重要優秀員工被甄選為事業合夥人,入股成為”有限合夥人”,然後協助安排”$$有限合夥”投資實體經營的公司。
這樣實體經營的公司就可以應用到”合夥人制度”的好處,變成國際型企業。
合夥人制度是一種企業制度,通過成立有限合夥企業,讓”普通合夥人”享有相應的決策權和控制權,同時還能夠被甄選為事業合夥人之”有限合夥人”,分享企業相應的決策權,盈利和增值收益。
合夥人制度可以吸引高素質人才的加入,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和競爭力,實現企業和員工的共同發展。
相較於傳統的股權和薪酬制度,合夥人制度更加注重員工的主人翁意識和積極參與,可以激勵員工的創造力和責任感,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在台灣,合夥人制度作為一種新興企業制度,正在逐漸受到關注和推廣,被視為台灣企業亟需引進的高階管理制度之一。
總之,合夥人制度是台灣企業亟需引進的高層組織架構
ELR-tw-lp-030:
“合夥人制度”與”有限合夥”意義不同嗎?
答:
是的,”合夥人制度”和”有限合夥”兩者意義不同。
“合夥人制度”通常是指公司或企業的管理體制中的一種形式, 非指法律實體。
“合夥人制度”通常用來移轉員工的打工心態,變成老闆心態。
尤其是高階人才的引進及留任。
總的來說,合夥人制度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經營和發展中的一些問題,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吸引和留住高素質人才。
而”有限合夥”是一種特殊的合夥形式,其特點是合夥人之間可以協議分工,由有限合夥人負責出資,不參與經營,並且只負擔其出資額度範圍內的責任;普通合夥人負責經營,負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必須經過註冊登記,並且擁有法人地位。
此外,有限合夥的營利分配、負債承擔、經營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特殊規定。
因此,”合夥人制度”和”有限合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通常是指一種企業管理體制中的形式,而後者是一種特殊的合夥形式,擁有法律上的獨立性和特殊的法律地位。
ELR-tw-lp-040:
在台灣,”合夥人制度” 可以藉”有限合夥”來實現嗎?
答:
可以的。
一些公司可以透過設立有限合夥的形式來實現合夥人制度。
通常情況下,合夥人制度可以包括多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多個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負責經營,有限合夥人則只負責出資,不參與經營,並且負擔有限責任。
透過有限合夥的形式,可以協議明確各個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出資比例、營利分配、負債承擔、經營管理等事項。
此外,有限合夥還可以擁有法人地位,有自己獨立的資產和負債,與其合夥人的個人財產相分離。
因此,通過設立有限合夥的形式,可以實現合夥人制度,同時也可以有效地分擔風險和責任。
但是,在這種形式下,需要注意制定合夥協議,明確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免產生爭議和風險。
ELR-tw-lp-050:
在台灣,可以設立”有限合夥”去投資實體經營的公司,來體現”合夥人制度” ?
答:
可以的。
設立有限合夥去投資實體經營的公司是一種常見的做法,有限合夥作為投資主體,向實體公司提供資金,實體公司作為投資對象,負責經營管理和資金運用,從而實現共同獲利。
有限合夥可以通過約定合夥協議,明確定義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出資比例、營利分配、負債承擔、經營管理等事項。
而實體公司作為投資對象,可以獨立執行經營計劃,並且需要按照合夥協議規定分配獲利。|
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有效地結合合夥人制度和實體經營公司,共同參與企業投資和經營,分擔風險和獲利,並且擁有法律上的獨立性和特殊的法律地位。
但是,需要注意制定合夥協議,明確規定各個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免產生爭議和風險。
ELR-tw-lp-060:
想要引進台灣的合夥人制度, 建議之架構如何?
答:
如下圖。

ELR-tw-lp-070:
採用合夥人制度的成功著名的案例是什麼?
答:
許多著名的美國公司,中國公司,因採用合夥人制度,而變成很大。
採用合夥人制度的成功案例很多,以下列舉一些著名的案例:
- 馬應龍:馬應龍是中國一家以中醫製劑為主的公司,在1990年代初期通過成立有限合夥的方式吸引了一批醫學專家、中藥專家和商人加入,共同投資和經營公司。這些合夥人帶來了豐富的經驗和資源,幫助馬應龍實現了快速發展和轉型升級。
- 高盛:高盛是美國一家知名的投資銀行和證券公司,自1999年起成立了有限合夥基金,讓投資者共同投資並分享公司的盈利。這種基金一度成為高盛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幫助公司實現了高速發展和國際化。
- Google:Google在1998年成立時曾採用過有限合夥的結構,讓早期投資者共同投資並分享公司的盈利。這一策略成功吸引了大量投資,幫助Google快速發展成為全球知名的搜索引擎和科技公司。
- 淘寶網:淘寶網是中國一家知名的電子商務公司,成立時採用了有限合夥的結構,讓早期投資者共同投資和經營公司。這些合夥人帶來了豐富的電商經驗和資源,幫助淘寶網成為中國電商行業的龍頭企業。
這些成功案例表明,合夥人制度可以有效吸引資源、提高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是一種成功的管理模式和企業發展策略。

ELR-tw-lp-080:
為什麼台灣一直沒有應用成功著名採用合夥人制度的企業成功案例?
答:
因為有限合夥在2015年才引進,需要一段時間適應。
有限合夥制度是一種較新的企業制度,在台灣的引進時間較為晚,直到2015年才正式開始運作。因此,相對於其他國家的企業,台灣企業在運用合夥人制度方面的經驗和實踐相對較少,尚未出現運用有限合夥成功的代表性企業。
此外,合夥人制度在台灣的普及和推廣程度相對較低,許多企業對此也缺乏相應的認知和理解,尚未能夠充分認識到合夥人制度對於企業經營和發展的重要性和價值。
另外,合夥人制度需要合理的制度設計和管理模式才能夠實現其應有的效果,而台灣的制度環境和管理文化也可能對其推廣和應用帶來一定的挑戰和障礙。
總之,台灣在合夥人制度的推廣和應用方面還有較大的發展空間,需要相關的制度和管理創新,以及更多企業的積極參與和實踐,才能夠推動合夥人制度的發展和成熟。
ELR-tw-lp-090:
合夥人制度,以解決什麼問題?
答:
移轉員工的打工心態,變成老闆心態。尤其是高階人才的引進及留任。
合夥人制度的設立旨在解決企業經營和發展中的一些問題,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 解決員工的打工心態問題:許多員工在工作中只是單純地完成工作任務,缺乏主人翁意識和創造力。合夥人制度可以透過讓員工參與企業經營和管理,讓他們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企業的主人,從而激發其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工作績效和效率。
- 解決高階人才的引進和留任問題:對於一些高階人才來說,他們希望能夠參與企業經營和管理,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收益。而傳統的薪酬制度往往無法滿足他們的需求。合夥人制度可以讓高階人才參與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享有相應的決策權和控制權,同時還能夠分享企業的盈利和增值收益,從而提高其工作積極性和留任率。
總的來說,合夥人制度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經營和發展中的一些問題,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吸引和留住高素質人才。

ELR-tw-lp-100:
老闆最怕的經營權被佔據,其內容是什麼?
答:
老闆會怕賺錢分大家嗎?不會怕這個。怕這個就沒法長久當老闆。老闆最怕的經營權被佔據。
經營權被佔據是指企業老闆在企業經營和管理過程中,遭到其他股東、合夥人或者管理層等人士的侵占和控制,進而影響企業的決策和發展。這種情況下,企業老闆可能會失去對企業的掌控權和主導權,企業經營和發展也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合夥人制度,透過有限合夥企業的機制建立起來。
可以掌握住經營權,並可以分利潤給合夥人。未任職時又可以收回。
合夥人制度可以透過成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方式,來掌握經營權並分配利潤給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可以明確規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經營和管理權、收益分配權、股權變現和退出機制等,可以有效保護企業老闆的經營權和掌控權,避免經營權被佔據的風險。
總的來說,經營權被佔據是企業經營和發展中的一個風險和挑戰,合夥人制度可以透過有限合夥企業的機制建立起來,掌握經營權,並可以分配利潤給合夥人,同時還能夠保護企業老闆的經營權和主導權。
ELR-tw-lp-120:
在台灣,公司法中的分紅制度,股票選擇權等跟合夥人制度相比較,有哪些缺陷?
答:
股票送出去了,無法收回。怕影響經營權,比例太低,沒有辦法讓員工覺得自己是老闆。
在台灣,公司法中的分紅制度和股票選擇權等方式與合夥人制度相比較,確實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處,包括以下幾點:
- 股票選擇權和分紅制度缺乏直接參與經營的機會。相比之下,合夥人制度可以讓員工直接參與到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中,享有相應的決策權和控制權,能夠更好地體現員工的價值和貢獻。
- 股票選擇權和分紅制度的效果可能受到外在市場因素的影響,股票價值波動可能會對員工的收益產生負面影響,分紅制度也可能會受到公司盈利狀況和其他因素的限制。
- 股票選擇權和分紅制度分配的股權和收益比例較低,可能無法讓員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老闆或者有更大的發言權和控制權。
- 將股票送給員工也存在經營權被稀釋的風險,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權產生不利影響。
總的來說,股票選擇權和分紅制度等方式可以激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但相比之下,合夥人制度能夠更好地體現員工的價值和貢獻,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當然,不同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和發展需要,選擇適合的激勵方式和管理模式。
ELR-tw-lp-130:
合夥人制度怎麼運作?
答:
透過成立有限合夥,來擁有實體營運公司,有限合夥的合夥人在任職期間享有股利及實體營運公司的價值增值權。
合夥人制度可以透過成立有限合夥來實現。在有限合夥中,通常有兩種角色:有限合夥人和管理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是投資者,他們提供資金給合夥企業,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和管理。他們的風險和責任只限於其投資額。有限合夥人的投資額通常由合夥協議來規定,可以是現金、物品或其他資產。
管理合夥人則是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和管理的人。他們投入自己的勞動和技能,負責企業的運營和盈利。管理合夥人有權做出決策,管理企業的日常運作和財務管理等事項。
有限合夥企業的盈利通常由合夥協議來規定。盈利會按照比例分配給有限合夥人和管理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享有的股利和實體營運公司的價值增值權取決於他們投資的比例。合夥協議還可以規定有限合夥人的退出機制,以及管理合夥人的報酬、職權和權責等事項。
總的來說,合夥人制度可以通過成立有限合夥來運作。有限合夥人提供資金,管理合夥人負責企業的運營和盈利,盈利按照比例分配給有限合夥人和管理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在任職期間享有股利及實體營運公司的價值增值權。
ELR-tw-lp-100:
實體營運公司上市上櫃時,要不要把股票直接轉給合夥人?
答:
不要。轉出去就無法收回股權。漸漸地,經營權會有旁落的疑慮。
實體營運公司在上市上櫃時,通常不會將股票直接轉給合夥人。這是因為上市上櫃後,公司的股權會變得非常流動,股東的身份也會有所改變,因此將股票轉給合夥人可能會帶來以下幾個風險:
- 股權流失風險:如果合夥人持有的股票數量不足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權,那麼他們在公司決策中的發言權和掌控權就會受到限制。
- 股權價值下跌風險:股票價值可能會因市場變化而波動,如果合夥人的股票價值下跌,那麼他們的財富和收益也會受到影響。
- 合夥人的退出風險:如果合夥人決定退出公司,那麼他們持有的股票就會被出售,這可能會對公司帶來一定的影響,甚至對公司的經營權產生疑慮。
因此,實體營運公司在上市上櫃時,通常會考慮通過其他方式來激勵和留住合夥人,例如股票期權、股票紅利等。這些方式可以讓合夥人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同時也可以保持公司的經營權和穩定性。
ELR-tw-lp-110:
合夥人制度跟上市上櫃的關係?
答:
合夥人制度是一種吸引高階人才,留住高階人才的制度。是公司價值的基礎。上市上櫃是公司價值的一種方式。
推展合夥人制度的企業不一定是為上市上櫃。佰要上市上櫃的企業,透過推度合夥人制度也是正確的抉擇。
合夥人制度和上市上櫃之間並沒有必然的關係。
合夥人制度是一種企業所有權結構和管理模式,它可以被應用於不同形式的企業中,包括私人公司、上市公司、上櫃公司等等。
合夥人制度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吸引高階人才、留住關鍵人才和激勵員工的制度。
對於一些有著穩定發展戰略和長遠發展規劃的企業而言,推行合夥人制度可以提高企業內部的凝聚力和動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
而上市上櫃則是企業通過股票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一種方式,透過市場的定價發現和資源配置,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資本實力,進而推進企業的發展。
一些企業通過上市上櫃來實現資本運作和業務擴張的目標,但並不是所有企業都需要或適合上市上櫃。
因此,推展合夥人制度和上市上櫃之間沒有必然的關係。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和發展需要,選擇適合的管理模式和發展戰略。
上市上櫃過程陪走服務

ELR-tw-lp-120:
永輝在提供建立”合夥人制度”諮詢的服務內容有哪些?
答:
協助貴司成立”$$有限合夥”,由掌經營權股東擔任”普通合夥人”,重要優秀員工被甄選為事業合夥人,入股成為”有限合夥人”。
協助安排”$$有限合夥”投資貴司(實體經營的公司)。
協助草擬事業合夥人甄選,分紅機制,退股等方案。
以上內容由陳中成所長撰寫於2023年3月
作者曾任職於曾任台灣永光董事副總經理,多家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創投公司總經理,曾協助多家公司上市上櫃,並曾協助設立用於家族企業傳承的閉鎖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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