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經理和法定代理人的角色有什麼不同?
#台灣分公司#分公司經理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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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BR-010
設立台灣分公司時,分公司經理與法定代理人的角色有何不同?
答:
請參閱中文台灣分公司設立規定連結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372&dash=0
https://law.moj.gov.tw / 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J0080001&bp=29
台灣分公司正式需要安排兩個角色:「分公司經理」和「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後者的角色,一般稱為法定代理人。
台灣分公司無須設董事及公司秘書。
在台灣,「分公司經理」和「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的角色有不同的職責和法律地位:
「分公司經理」:
– 分公司經理負責監督外國公司在台灣分公司的運作。
–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而是母公司的一部分。
-分公司經理負責日常管理,並在總公司允許的範圍內代表分公司進行業務活動。
-除非經過授權,分公司經理無權代表母公司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
– 台灣分公司可指派多名分公司經理。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 另一方面,「訴訟和非訴訟代理人」代表公司處理法律事務,並有權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他們經常需要處理法律文件並代表公司參加法律訴訟。
-「訴訟和非訴訟代理人」可能與分公司經理是同一人,但在擔任這些角色時具有不同的身分。
ELR-BR-020
設立台灣分公司時「分公司經理」與「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可以同一個嗎?
答:
是的,這兩個角色可以由同一個人承擔。這是通常的做法。
ELR-BR-030
擔任台灣分公司「分公司經理」需要什麼條件?
答:
任何台灣公民或外國人都可以被任命為分公司經理,但被任命的人必須在台灣居住。
ELR-BR-040
台灣分公司承辦「訴訟及非訴訟代理」需要什麼條件?
答:
任何台灣公民或外國人都可以“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無需在台灣居住。
請看下面的中文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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