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股東投資台灣公司獲利回收的稅負問題QA
本文探討,不同投資身分,在台灣公司發放股利,與在新加坡股東賣掉股權,不同狀況的稅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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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X-SG2TW-010
我們是新加坡一家公司代號SG-Par,10年前在台灣有投資一家100%子公司,代號為TW-Sub,最近想要投資一家台灣的TW-OTC-A上櫃公司,成為其股東,請問投資後TW-OTC-A上櫃公司發放股利,下列4中種方案,稅負會有什麼不同?:
方案1: 從SG-Par投資
方案2: 從TW-Sub投資
方案3: 從新加坡籍自然人SG-NC來投資
方案4: 從台灣籍自然人TW-NC來投資
答:
投資後TW-OTC-A上櫃公司發放股利
(1)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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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SG-Par直接投資TW-OTC-A時,後者需辦理投審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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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108.9.20修正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 及第四條) 非境內的個人及外國營利事業公司 收取國內股利時均扣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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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該國外資與台灣有簽署租稅協定,仍可申請優惠扣繳稅率,如新加坡、印尼、法國、英國、荷蘭、奧地利、比利時、日本、丹麥、捷克等20國外資獲配我國股利,可適用扣繳率10%,而印度、馬來西亞外資適用12.5%,越南、紐西蘭則適用15%。
未來TW-OTC-A獲利,分配股利時,由於新加坡與台灣有簽署租稅協定,TW-OTC-A會扣繳10%,再匯台灣90%給SG-P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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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加坡的稅務規定,新加坡投資方收到的股利收入通常是免稅的。
這是因為新加坡實行單級企業稅制,企業只需對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繳納企業稅,而股利收入則免稅。
因此,台灣公司發放的股利在新加坡不需要再納入營業所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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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股東收到的股利收入通常是免稅的。這是因為新加坡實行單級企業稅制,企業已經對其收入繳納了企業稅,因此股利收入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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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從TW-Sub投資TW-OTC-A,首先TW-Sub必需先辦理增資,增資款從SG-Par,需辦理投審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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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TW-OTC-A發放股利時,TW-Sub入帳時,稅務上不認收入,但保留盈餘會被課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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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TW-Sub分配盈餘回SG-Par時,分配股利時,由於新加坡與台灣有簽署租稅協定,會扣繳10%,再匯90%給SG-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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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方式,可以用TW-Sub辦理減資方式匯回SG-Par,此時,不用扣繳10%。
當然,這種方式只有在已經匯入資本金客戶以內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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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究盈餘分配還是要扣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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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加坡的稅務規定,新加坡投資方收到的股利收入通常是免稅的。
這是因為新加坡實行單級企業稅制,企業只需對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繳納企業稅,而股利收入則免稅。
因此,台灣公司發放的股利在新加坡不需要再納入營業所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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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股東收到的股利收入通常是免稅的。這是因為新加坡實行單級企業稅制,企業已經對其收入繳納了企業稅,因此股利收入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方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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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從新加坡自然人SG-NC投資至TW-OTC-A時,當TW-OTC-A發放股利時,分配股利時,由於新加坡與台灣有簽署租稅協定,TW-OTC-A會扣繳10%,再匯台灣90%給SG-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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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加坡的稅務規定,新加坡投資方(自然人)收到的股利收入通常是免稅的。
這是因為新加坡實行單級企業稅制,企業只需對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繳納企業稅,而股利收入則免稅。
因此,台灣公司發放的股利在新加坡投資方(自然人)不需要再納入個人所得繳稅。
(4)方案4:
假如台灣籍自然人TW-NC投資至TW-OTC-A,當TW-OTC-A發放股利時,台灣籍自然人必需於隔年5月底前將股利併入個人所得,繳交個人所得稅。
在台灣,自然人收到上市公司發放的股利需要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這些股利所得可以選擇以下兩種課稅方式之一:
A:合併課稅:將股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並按股利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抵減上限為8萬元。
B:分離課稅:股利所得按28%的稅率單獨計稅。
選擇哪種方式取決於您的總收入和稅率級距?
一般來說,股利所得較低者選擇合併課稅較有利,而股利所得較高者選擇分離課稅可能更划算
GTX-SG2TW-020
我們是新加坡一家公司代號SG-Par,10年前在台灣有投資一家100%子公司,代號為TW-Sub,最近想要投資一家台灣的TW-OTC-A上櫃公司,成為其股東,請問投資一段時間後, 將TW-OTC-A上櫃公司股權賣掉,而有證券交易所得,下列4中種方案,稅負會有什麼不同?:
方案1: 從SG-Par投資
方案2: 從TW-Sub投資
方案3: 從新加坡籍自然人SG-NC來投資
方案4: 從台灣籍自然人TW-NC來投資
答:
投資一段時間後, 將TW-OTC-A上櫃公司股權賣掉,而有證券交易所得。
(1)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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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新加坡母公司SG-Par投資,賣掉股權時,證券交易所得在台灣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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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加坡的稅務規定,新加坡公司出售台灣上櫃公司股權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通常被視為資本利得,而非營業所得。
然而,如果新加坡公司在處分這些股權時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要求,這些所得可能會被視為應稅收入。經濟實質要求包括在新加坡有實質的經濟活動,如主要決策在新加坡進行,有一定的辦公室、雇員和開支。
因此,若新加坡公司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則出售台灣上櫃公司股權所得不需要在新加坡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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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股東收到的股利收入通常是免稅的。這是因為新加坡實行單級企業稅制,企業已經對其收入繳納了企業稅,因此股利收入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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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從TW-Sub投資TW-OTC-A時,根據目前的所得稅法規定,台灣企業賣掉上櫃公司的股票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要納入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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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些所得仍需計入企業的基本所得額,並適用最低稅負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二章第 八條(101.8.8.修正;自102年度實施)(營利事業扣除額之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112年度免稅額已調高至新臺幣六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
前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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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保留盈餘,會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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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加坡的稅務規定,新加坡公司出售台灣上櫃公司股權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通常被視為資本利得,而非營業所得。
然而,如果新加坡公司在處分這些股權時未能符合經濟實質要求,這些所得可能會被視為應稅收入。經濟實質要求包括在新加坡有實質的經濟活動,如主要決策在新加坡進行,有一定的辦公室、雇員和開支。
因此,若新加坡公司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則出售台灣上櫃公司股權所得不需要在新加坡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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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股東收到的股利收入通常是免稅的。這是因為新加坡實行單級企業稅制,企業已經對其收入繳納了企業稅,因此股利收入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方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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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新加坡自然人SG-NC投資台灣上市公司TW-OTC-A取得股權,賣掉股權時,證券交易所得在台灣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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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根據新加坡的稅務規定,新加坡自然人從證券交易中獲得的所得通常被視為資本利得,而資本利得在新加坡是免稅的。
(4)方案4:
如用台灣籍自然人TW-NC投資台灣上市公司TW-OTC-A取得股權,賣掉股權時,證券交易所得在台灣免稅。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4年8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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