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在台灣設立代表處-取代台籍短期代僱 tpe4ww.ro
由於目前禁止台籍人員轉掛;雖然,仍有不少台灣人資業者提供短期代僱服務;我們建議外資在台灣設立代表處自行僱台籍人員,或改為採用合約承攬方式(contractor)。
禁止人員轉掛法條
《勞基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
立法院2019年5月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基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
另,增訂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以使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更加完整及周延。
重點在於要派單位不可以在雇用前面試派遣員。
違反本條款第17.1條禁止行為的,要派單位(真實用人單位)可能被處以新臺幣90,000至45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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