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來台灣投資: 公司登記、會計、稅務及薪資處理服務

外籍航空公司在台灣分公司稅務問答

台灣和13國訂有國際運輸業務收入互免營利事業所得稅(CIT);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 美洲:加拿大、美國。 另台灣和19個國家訂有免減營業稅互惠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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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公司來台申請分公司 問答


DTA-tw-010
台灣的稅法中 對於國際運輸業的定義為何?

答:
**依所得稅法25條第2款,,國際運輸業務定義:
1.國際運輸業務,係指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或自中華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之運輸業務。
2.國際運輸業務之營業收入,係指承運客貨之票價或運費,以及與該項運輸業務有關之其他收入。
3.國際運輸業務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列之規定:
3.1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3.2空運事業:
3.2.1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3.2.2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
4.國際運輸所得的來源地,以航空器起飛地和降落地為準,不以付款地為準。
因此,如果外商台北分公司的航空器是從台灣起飛或降落,則其國際運輸所得視為台灣來源所得;如果外商台北分公司的航空器是從其他國家或地區起飛或降落,則其國際運輸所得視為外國來源所得。
**與國際運輸業務有關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類Download
4.代理費:指船務代理業或空運代理業為外國運輸事業提供在臺灣境內之相關服務而收取的手續費,例如船舶進出港代理費、船員外借代理費、代理外輪進出口貨佣金等。
5.租金:指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或貨櫃船艙位租與外國運輸事業或國際運輸事業,以計時或計程方式收取的租金收入,例如國輪定期傭船費、國輪貨櫃船艙位租金等。
6.附加運費:指船舶在臺灣境內因進出口貨物延滯裝卸而產生的額外費用,例如不定期船在臺卸貨延滯費、貨櫃使用延滯費等。
7.其他收入:指與國際運輸業務有關的其他各項收入,例如價撥材料收入、技術轉讓、地面運輸收入、言行收入等。
**非屬國際運輸業務(中華民國境內運輸業務+非運輸業務)
8.非國際運輸業務,係指除了以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或自中華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之運輸業務之外的運輸業務。例如:
8.1國內陸運、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捷運運輸等。
8.2國內水運、港口運輸、河川運輸等。
8.3國內航空運輸、空運、直升機運輸等。
8.4國內管線運輸、電力運輸、通訊運輸等。
9.非國際運輸業務之營業收入,係指承運客貨之票價或運費,以及與該項運輸業務有關之其他收入非國際運輸業務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非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列之規定:
9.1陸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9.2水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客貨所取得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9.3空運事業:
9.3.1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起站至中華民國境內終站間之票價。
9.3.2貨運:指承運貨物之全程運費。

DTA-tw-020
台灣對外商是否需課營利事業業所得稅的 判斷步驟為何?

答:
外商課稅及租稅協定介紹
第一步: 判斷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8條及相關函釋
假如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不用繳營利事業業所得稅;
假如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進入第二步判斷。
第二步: 判斷是否適用減免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20 -22款,最低稅負(AMT),租稅協定(DTAA)
假如適用減免規定,則減免營利事業業所得稅,並進入進入第三步判斷;
假如沒適用減免規定,則直接進入第三步判斷。
第三步:判斷外商身份是否為PE?
依所得稅法第10條固定營業場所定義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依所得稅法第10條營業代理人定義
假如適用PE或營業代理人身分則由PE或營業代理人申報。
假如不適用PE或營業代理人身分,則由支付人扣繳。


DTA-tw-030
外籍航空公司在台灣分公司如何定義
外國來源所得”與 “台灣來源所得”?

答:
第一步: 判斷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國際運輸所得的來源地,以航空器起飛地和降落地為準,不以付款地為準。
因此,如果外商台北分公司的航空器是從台灣起飛或降落,則其國際運輸所得視為台灣來源所得;如果外商台北分公司的航空器是從其他國家或地區起飛或降落,則其國際運輸所得視為外國來源所得。
台灣稅局所得稅稅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只對台灣來源所得,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DTA-tw-040
外籍航空公司
在台灣分公司,是否有減免營所稅(CIT)協定?

答:
第二步: 判斷是否適用減免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第20項: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20.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台灣和13國包括訂有國際運輸業務收入互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
台灣與以下13個國家或地區訂有互相免除國際運輸業務所得稅的互惠協定

  • 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 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
  • 美洲:加拿大、美國

這些協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台灣與這些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海空運輸業務,減少雙方對同一所得的重複課稅,並防止逃漏稅。
這些協定的內容是,台灣與這些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海空運輸業務所得,只在營運者所屬的國家或地區課稅,而不在另一國家或地區課稅。
但是都要依照租稅協定申報
臺灣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DTA-tw-050
外籍航空公司在台灣分公司,假如母公司所在國不再與台灣有簽合同13國名單內,其減免營所稅(CIT)規定如何?

答:
第二步: 判斷是否適用減免規定?
國際運輸事業外商在台灣分公司,其他國家如果和台灣沒有國際運輸業務互免所得稅協定經營國際運輸業務, 同時可以用所得稅法25條第1項, 適用10%*20%=2%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CIT)。
台灣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技術服務費優惠申請服務

DTA-tw-060
外籍航空公司在台灣分公司,為固定營業場所PE?

答:
第三步:判斷外商身份是否為PE?
依所得稅法第10條固定營業場所定義。分公司係國際運輸事業外商在台灣的固定場所
國際運輸事業外商在台灣之扣繳&稅務申報,由台灣分公司負責。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作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技術服務費優惠,計算所得。

DTA-tw-070
外籍航空公司在台灣分公司,是否有減免VAT營業稅協定?

答:
判斷是否適用營業稅(VAT)減免規定?
營業稅(VAT)法第第七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外國政府或地區對我國國際運輸空運業徵免營業稅現況
台財稅第851901086號 民國 85 年 04 月 08 日 財政部賦稅署

國  別徵免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情形國 別徵免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情形
日本消費稅:0%法國VAT:0%
韓國VAT(加值稅):0%德國VAT:0%
香港營業稅:0%瑞士VAT:0%
越南未定義大利VAT:0%
泰國VAT:0%荷蘭VAT:0%
菲律賓營業稅:3%比利時VAT:0%
馬來西亞VAT:0%盧森堡VAT:0%
新加坡VAT:0%南非VAT:0%
印尼營業稅:0%美國營業稅:0%
英國VAT:0%加拿大GST:0%

假如不是在上述國家,則VAT 5%。

DTA-tw-080
請問海外的航空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 CIT及VAT處理, 總結之重點為何?

答:
(1) 假如台灣分公司經營的是國際運輸業務,而且來自和台灣訂有國際運輸業務租稅互惠協定的13個國家,
則完全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CIT。
亞洲: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
美洲:加拿大、美國
假如台灣分公司來源國屬於台財稅第851901086號所列的,按其互相免繳或減繳營業稅VAT稅率,否則營業稅需要繳交5% 。。
請注意,雖然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CIT及營業稅VAT,但仍然必需申報。
(2)假如台灣分公司經營的是國際運輸業務, 但不是來自和台灣訂有國際運輸業務租稅互惠協定的13個國家, 營利事業所得稅 可以依同業利潤率10%*20%=2%繳交。 假如台灣分公司來源國屬於台財稅第851901086號所列的,按其互相免繳或減繳營業稅VAT稅率,否則營業稅需要繳交5% 。
(3)假如台灣分公司經營的是非屬國際運輸業務(中華民國境內運輸業務+非運輸業務), 無論那個國家耒的, 都要申報所得繳交20%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5%。

外籍航空公司來台申請分公司 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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